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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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6:39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稆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和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或资格,其效力从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始至学生毕业止。学生必须具有学籍方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个月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报备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 对申请创业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申请入学时需提供创业证明资料,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批后,可以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要求按照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暂缓注册审批表》,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应当在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因生产实习等教学活动安排,未按正常开学时间返校者,由学生所在院集体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程序:开学第1一2周为学生正常办理注册手续时间。学生应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当年费用已经交清者除外),凭缴费凭条到所在院办理注册手续,由所在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每学期开学3周内,各院将暂缓及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汇总(注明原因,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提交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由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无论考试课或考查课,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期中考试等进行评定。缺课累计达该课程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视为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期末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六条  考查课期末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考试课期末考核一般在本学期最后2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安排须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课考核形式以闭卷考试、实践操作技能测试为主,也可根据课程性质采用其他方式测试。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期末考试和补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者,应于考前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综合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综合成绩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按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有重大疾病或者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凭残疾人证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体育课免修。体育课免修的学生,应按照教师要求参加适当的活动,期末成绩按及格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学分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期开学通过网络形式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对本人成绩有疑问者,应于第一周内以班级为单位报至班级所在院教学办公室主任处,由教学办公室主任统一到教务科进行核查,并于第2周内反馈给各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视为对成绩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有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或者选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之间的协议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方案,按照学校全日制学生学分制有关规定开展教学管理。关于学生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需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学习期间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科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在校学生,专科一年级、二年级(仅限三年制)在校学生;

(二) 思想品德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 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特长,具备该专业所需的基本知识、能力和素养;

(四) 符合转出、转入学院当年公布的转出、接收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在我校完成学业。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转出我校。

(一)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 二分段制等),

(六) 应予退学的;

(七)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经学校同意转学的,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

(一)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学籍异动相关规定办理;

(二)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高考成绩应达到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并经转入学院同意,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学籍异动相关规定办理;

(三) 转入的学生,在提交转学材料时,需出具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原录取学校提供的录取花名册、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成绩单和原录取学校医务部门提供的《入学体检证明》,因病转学者还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五条  各院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转学审批的学生。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大于三分之二者应当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本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休学与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患病的,其一切费用自理。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前修完的课程,复学后仍然有效。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河南牧业经学院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所在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核查、主管校长审批;

(二)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申请批准后,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并发给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通知书》,

(三)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凭《休学、保留学籍通知书》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一条  复学与连续休学: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复学学期开学2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连续休学申请(学期中途不予办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或者连续休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或者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的,方可复学;

(三) 休学期内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者连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编入相同学制相近专业学习;

(五) 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手续按以下程序

(一) 学生到期复学的,应填写《复学申请表》,并携带《休学通知书》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二) 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学生所在院意见,将复学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为学生出具《复学入班通知单》,

(三) 学生持《复学入班通知单》到学生所在院报到,学生

所在院学籍管理人员在该生学籍档案及学生证上标注学籍异动情况(其学号不变),并安排入班上课;

(四) 学生持《复学入班通知单》到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学籍异动告知手续。

第五节  学业预警、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机制。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符合学校学业预警规定的,给予相应等级的学业预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六)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所在院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于学校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

决定书及告知书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退学手续的办理:

(一)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退学审批表》,交学生所在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 学生符合第四十四条中第一至五项退学规定的,由学生所在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出具退学处理建议书,由学生所在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交学籍管理部门,由学籍管理部门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三) 退学学生应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退学通知书》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离校清单》于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 学籍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对退学学生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并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安排进行学历注册。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如能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弹性修业年限最低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但不低于最低毕业总学分的75%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学分不够而结业的,在修业年限内选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并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或未取得肄业证书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属实的,可以变更。学生信息在招生考试录取、报送环节发生错误或缺失的,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更改招生录取。

    第五十八条  对因家庭行政区域变化或身份证号码重号等原因,学生申请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经学校核实后,可以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

    第五十九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

(一) 更改流程:学生本人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院和学籍管理部门依次把关,对照有关档案材料,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进一步核查学生的入学资格。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学生填写《学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学籍管理部门汇总证明材料提交学校审批,报河南省教育厅核查备案。

(二) 所需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更改信息前、更改信息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学生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电子档案照片复印件。

第六十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学籍信息不予变更。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信息的。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书获得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七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文艺、体育团体和个人来校演出、比赛、举办讲座等活动,应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卫生与维修、安全保卫“三位一体"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项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考研奖励、参军入伍奖励、西部计划奖励、三支一扶奖励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技、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设立专项奖进行表彰和奖励。奖项包括十大优秀学生标兵之星奖、十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之星奖、十大体育竞技之星奖、十大文化艺术之星奖、十大创新之星奖、十大道德之星奖、十大诚信自强之星奖、十大技能之星奖、十大阅读之星奖、百名学业之星奖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等。

第七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 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校团委、招生办公室、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17〕10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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