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是指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学校教学、科研或管理方面承担特定任务的非在编外籍人员。
第三条 聘用外籍教师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先进科学及管理技术,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为学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四条 聘用外籍教师应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外籍教师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全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外籍教师来华手续、居留手续等各项涉外事务的办理,协调相关部门和院部作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党委统战部、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别做好外籍教师的相关资质审查、安全教育提醒和日常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聘用的外籍教师的日常工作与生活管理,主要包括对外籍教师的工作安排与监督实施、工作考核与评价、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及时教育与提醒、日常生活服务与安全管理等。各用人单位应指定1名院领导分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并应明确至少1名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聘用的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与生活服务等工作。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委派的外籍教师所属的用人单位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管理学院。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聘用条件
(一)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拟聘外籍教师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学科2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其中担任外国语言教师的应取得相应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
(二)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三)外籍教师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
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四)外籍教师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资质材料,提供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要求的个人承诺材料。
第十条 聘用程序
(一)外籍教师聘用实行学年计划制。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3月中旬,编制下一学年外籍教师聘用计划(含岗位数量及设岗理由),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外籍教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遴选。用人单位应充分挖掘资源,物色人选。用人单位应对拟聘外籍教师进行综合审查,通过调研、面试、试讲等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并提出聘用意见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请相关部门对拟聘外籍教师进行校地协同审查(如是否曾在中国境内从事传播宗教信仰活动、是否曾被中国政府拒绝颁发签证或通行证、是否曾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被中国政府递解出境、是否在原单位有违反规定并被警告或者处罚的情况等),并提出聘用意见。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将拟聘用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拟聘外籍教师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拟聘外籍教师拟定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外籍教师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考核办法、争议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经法律顾问及主管校领导审定后签署。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和协助拟聘外籍教师办理来华手续、居留手续等。
第十一条 解聘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侮辱、骚扰、打骂、体罚、猥亵、勒索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十二)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十三)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的;
(十四)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或其他违约情况需解聘的。
第十二条 续聘
(一)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工作效果良好,为学校学科建设作出贡献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办理续聘手续。
(二)需续聘的外籍教师,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两个月提出书面续聘申请,并附上对其工作评价及相关材料一同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定新的合同,办理相关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工资及相关福利的审核发放工作。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委派的外籍教师的薪酬按双方签订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在聘用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师德师风表现和教育教学评价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在考核中予以反映,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纳入其工作和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计入其信用记录。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校外违规从事有偿工作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第四章 教学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外籍教师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用人单位应根据每位初聘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入职培训计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国情校情、校规校纪、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和相关业务知识及日常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外籍教师到校前制定工作计划、准备使用教材,并提前通知外籍教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等。对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学材料,应在审核合格后采用。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的课堂教学管理应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体系,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外籍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外籍教师在课堂上不得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发展信徒;不得选用破坏民族团结、反党反社会主义、宣传宗教邪教迷信等内容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不得侮辱、骚扰、打骂、体罚、猥亵、勒索学生;不得与学生恋爱、发生暧昧或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的考核评价应纳入学校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各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的考评工作。用人单位可通过随堂听课、定期检查、座谈了解、学生反馈等途径考核其师德师风和履约情况,在期中及期末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递交外籍教师考核材料,包括师生座谈会记录、听课记录、教学评价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外籍教师通报考核结果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外籍教师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鼓励外籍教师参加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竞赛比赛等活动,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对外籍教师加强日常关怀,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鼓励各用人单位创造条件,丰富外籍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对外籍教师加强安全管理,充分利用入职教育、工作安排、教学检查、日常沟通、家访探望等机会,对外籍教师进行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教育及提醒。
第二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对外籍教师工作之余加强管理。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严禁外籍教师在工作之余、校园之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应依照学校教学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外籍教师离开本市,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外出的行程安排,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外籍教师外出安全问题由外籍教师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非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到校授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