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扩大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提质增效,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赴国外合作院校研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规定及与合作院校相关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需要,参加研修人员优先从承担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或管理人员中选拔。每年派出批次、人数、时长、时间等按照学校与合作院校相关协议具体核定。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近3年未参加过国外研修的在职在岗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
选派教师应符合下列语言要求条件之一:
选派教师的外语水平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语言要求,且大学英语四级以上;
参加国际类的权威考试,成绩达到:雅思5.0以上,或托福70分以上;
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权威机构组织的外语培训合格;在英语国家一年以上的学习经历。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条 资格条件
专业或语言课教师:近3年来承担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建设任务,或引进课程教学任务,或雅思课程及英语语言教学任务。管理人员:承担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的学院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教学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第三章 研修任务及考核
第五条 研修任务
语言能力提升。通过集中培训,提升研修人员语言水平和英语沟通能力。
教育专题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研讨,学习外方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
体验和探索。通过深入参与国外合作院校相关的教学或学术活动,体验学习外方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
考察与交流。考察国外合作院校的教学及研究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加强交流合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
出国研修期间,研修教师须按时完成既定的研修任务,做好
学习材料收集、学习情况记录,每周需提交一篇研修情况报告,结束后要形成研修情况总结,回国后一个月内要进行一次集体展示汇报。
研修教师回国后应持续参与中外合作办学建设工作。要加强与外方高校的深度交流与工作对接,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拓展中外合作科学研究,承担引进课程教学任务或语言课程教学任务,参与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专业或语言课研修教师回国后,一年内要申报一项校级或校级以上基于项目或课程的教学改革项目,并参与完成一次双语教师沙龙活动。管理人员研修回国后要参与完成一次教学管理沙龙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分享研修成果。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学校发布申请通知,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教师赴国外研修申请表》,附相关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八条 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公示后,报学校研究后分批派出。
第五章 待遇及资助内容
第九条 项目合作方为研修教师提供培训费、房租、保险、签证费、国外交通费和一定量的生活补助等资助。
第十条 学校为研修教师提供一次国际往返交通费、国内签证交通费及住宿费,从学校“师资海外研修专项经费”支付(纳入项目管理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章 派出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卡洛理工国际学院、外方合作单位负责做好研修人员行前教育、派出手续办理、过程管理与考核工作。学校指定负责人,具体负责研修人员日常管理和研修组织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研修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各项安排,高标准完成研修任务。研修期间家属不得同行,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擅自离团,不得提前或推迟回国。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及时报告负责人并经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要求执行。若无特殊情况,缺课3次以上或不能完成研修任务者,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和处罚,同时取消相关待遇,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研修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学校声誉。研修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学术道德,服从管理,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若有违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游学带队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卡洛理工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