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是学校实施开放型战略、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加强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管理,提升合作办学质量,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化与对外交流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机构)”)是指学校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目的,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与备案,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就某一(些)专业实施合作培养的学历教育项目,包括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本科课程合作项目和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原则,做好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与融合创新。
第二章 项目(机构)申报
第四条 项目(机构)来源。从学校友好往来的国(境)外院校中遴选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鼓励相关学院发掘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第五条 项目(机构)论证。新申报的项目(机构)需经过学校论证。论证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等部门及项目(机构)管理学院、相关专业学院参与,就拟申报专业国内外优势、招生及就业前景、国(境)外教育机构实力等进行论证。拟申报项目(机构)需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关申报工作。
第六条 材料组织。申报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根据需要组织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项目(机构)管理学院和相关专业学院等相关人员参与,进行撰写和整理,最终申报材料的组织与整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七条 项目(机构)申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相关部门和学院参与。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项目(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项目(机构)管理学院和相关专业学院共同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将中外合作办学纳入日常教学管理。
第十条 项目(机构)管理学院负责具有国际合作教育特殊属性的管理,负责外方教育资源的引进与落实,具体包括与合作教育机构的联系与沟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组织、引进课程教师的审核确定与落实、引进课程教材的审核确定、外方教师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项目(机构)评估及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数据的收集与编报等。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由相关专业学院负责。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由该机构负责。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项目(机构)的师资队伍由学校选聘教师(含校内在编教师、外聘教师)与合作教育机构选派教师两部分组成。第十三条 学校选聘教师由专业学院依据合作办学条件,从教学效果优秀的校内教师中选派。相关课程工作量适当上浮核算,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制订专门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校内教师资源不足的,依据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办法面向社会择优选聘。依据教学需求,聘任类型可分为长期聘任、短期聘任两种类型,其聘任与考核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依据教学任务和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合作教育机构选派的教师,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负责联系与审核。其日常生活管理、教学工作考核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负责。
第十六条 赴海外合作教育机构研修的教师,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负责遴选、派出与考核。
第五章 学生管理及学籍、学位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机构)管理学院结合中外合作办学特点制订针对性管理细则,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为项目(机构)管理学院按照专业类别足额配备辅导员。项目(机构)管理学院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特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生日常管理与素质教育工作;与专业学院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开展入学(毕业)教育、毕业鉴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机构)学生的中方学籍统一纳入教务处管理。学生在中方的学籍异动、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资格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外方学位文凭的授予,由合作双方共同组建的学术委员会对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定。项目(机构)管理学院负责每年按时完成教育部审批项目(机构)学生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籍注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籍信息注册,对学籍异动学生进行学籍变更。需在外方同时注册学籍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每年按时完成学生在外方合作教育机构的学籍注册与学籍变更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项目(机构)学生出国留学、海外游学、互换交流。参加学生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进行遴选、派出与管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机构)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设立财务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机构)引进课程外聘教师的费用,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根据教学任务需要提出预算申请,由学校下达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专业学院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海外研修。海外师资研修费用,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根据合同(协议)与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预算申请,由学校下达专项经费。第二十四条 项目(机构)管理学院的学生活动经费按生均50元划拨,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机构)的教学经费划拨,按照学校生均正常标准扣减50元学生活动经费后上浮30
计算。扣减50元后的正常标准部分在年初随相关专业学院经费划拨,上浮部分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制订专门办法,根据合作办学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调节性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向有合作项目、承担有中外合作办学教学任务的专业院部倾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赴外方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和游学奖学金,支持项目(机构)学生赴外方交流。奖学金中需要学校提供的部分,由项目(机构)管理学院根据合同(协议)与学生派出需要提出预算申请,由学校下达专项经费。
第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大力开展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办学,并将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专业学院应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负责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机构)管理学院对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