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推动与境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规范课程置换、学分互认标准和工作程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需对已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外校转入本校学习。
休学复学、参军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
赴国(境)内外合作院校交流(交换)学习。
重修新版人才培养方案。
辅修专业。
从我校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
第二条 学分认定应在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前提下,以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
第三条 在我校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可实施课程与学分置换。以教学内容及考核要求相同或相近为基本原则,由开课部门负责认定能够替代的课程与学分,报教务处审核后置换相应的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在我校或外校已经修读、属于本专业知识范畴但不属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可根据个人需要申请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放弃认定该门课程。修读课程内容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差异较大,或辅修专业取得的主修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根据个人需要申请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类别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课程内容进行判定)或放弃认定该门课程。
第二章 校内课程之间的学分认定
第五条 校内课程之间的学分认定遵循以多换少、以难换易的原则,即同一类课程中学分多的课程可认定为学分少的课程,内容难度大的课程可认定为内容难度小的课程。
第六条 因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压缩某门课程的学时学分或同名课程的学分不同等情况,造成重修、补修或编入低年级学习的实际修读课程学分低于原要求学分的,允许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因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取消某门课程、专业停止招生等客观原因无法安排重修、补修的,由开课单位拟定替代方案,允许学生修读同类型课程或通过指定相关课程书籍学习等形式,采取答辩、撰写课程论文、综合测试等考核方式给予成绩。
第七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复学学生休学前已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予以认可;如原专业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继续修读转入专业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当前及后续学期要求修读的课程。重新入学前在我校取得的学分,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业导论是专业特有的指导课程,各专业间的导论内容互通性不强,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互认。若因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安排重修、补修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拟定替代方案。
第三章 校外(含国(境)外)课程的学分互认
第九条坚持学习量相对等量的互认原则,允许互认课程学分以少换多,但学分差应控制在2学分以内。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按“二舍三入、七退八进”原则计算。如国(境)外院校的学时学分换算规则与我校差异较大,可由学生所在学院酌情拟定合理的认定方案,报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必修课的,其实际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须与认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赴国内其他院校参加交换(交流)学习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在合作院校所获得的课程总学分不低于学校同学期总学分或修满应修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实行学期整体学分置换。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认定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课程修读替代方案,学生返校后安排补修相似课程并予以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赴国(镜)内其他院校交换(交流)学习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中关于学分互认的约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
第四章 成绩换算规则
第十三条 校内可互认课程原则上按照1:1认定和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在外校修读的可互认课程,成绩换算规则如下:
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的,我校按照原成绩计算。
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 ”等级形式记载的,我校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制与五级制、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五级制、百分制成绩。
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记载的,我校分别转换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对方学校以50分为及格线的课程,我校按照相应公式转换成60分为及格线的分数,即(实际分数×4/5)+20,满分不超过100分。
对方学校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认定标准,报教务处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认定程序与成绩录入
第十五条 赴合作院校交换交流(含中外合作项目)的学生在确认校外修读课程前,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对方学校提供修读的课程清单,在所属学院的指导和规划下,进行课程匹配选择和认定,填写交流交换修读学分计划表后报所属学院审核存档。
第十六条 申请学分互认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并向所在学院
提交《课程学分互认申请表》,校外课程须附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拟互认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学生所在学院成立包括开课单位相关人员在内的专家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评议后给出认定意见,提交教务处审核后录入成绩。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专家组评议结果等,由其所在学院作为原始成绩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校内课程学分互认的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至第4周。赴合作院校交换交流的学生应于返校后三周内办理学分互认手续。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课程,其成绩应以在读专业对应课程的成绩登录方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若在外校取得课程成绩的记载方式与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不相同的,应做成绩对应换算后再录入。学期整体学分置换的学生成绩按照已获得课程名称及成绩录入系统。
第十九条 同一门课程的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以1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学生对认定与转换后的学分及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由学院组织专家复议后将结果报教务处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相关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本学院内部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