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事业高质量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鼓励在校学生到国外交流学习。为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流项目与对象
第二条 交流项目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交流学习项目及中外合作办学暑期游学项目等。
第三条 交流对象: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对象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简章执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交流学习项目及暑期游学项目(以下简称学校项目)的对象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章 交流学习时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交流学习时间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简章执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为1年,暑期游学项目的时间为两周。
第五条 申请。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同时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养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专业基础扎实,修读课程考核合格,核心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外语基础良好,有较高的语言沟通能力。
身心健康,适应能力较强。
第四章 选拔程序与选拔数量
第六条 选拔程序。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校内遴选程序为:学生自愿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相关学院初审,根据学生综合表现择优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学校项目选拔程序为:学生自愿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相关学院初审,经语言考试合格,根据学生综合表现择优确定拟派出名单,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选拔数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推荐指标数量推荐。学校项目选拔数量根据与合作院校的协议约定确定。
第五章 奖励金额与使用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资助金额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学校项目奖学金由学校和合作院校共同出资设立,金额根据与合作院校的协议约定确定。
第十条 奖学金以外的支出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六章 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学分,经学校认定后按规定程序可转为我校学分。学分互认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学生按照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资格手续。学校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在正常缴纳学费的情况下,给予保留学籍。在学制有效期内,修满我校相关专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我校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章 派出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卡洛理工国际学院、外方合作单位协同做好派出学生行前教育,协助做好派出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为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学生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难题,负责学生在外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公派留学项目按当年项目简章执行,选派和派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自费赴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费用根据与合作院校的协议约定执行,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派出和日常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国际教育学院、卡洛理工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